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及相關指導性案例,在追究黨紀責任時,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“收繳”和“責令退賠”;在追究監察責任時,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“沒收”“追繳”和“責令退賠”。其中,追究黨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“收繳”,相當于追究監察責任時對違法所得予以“沒收”和“追繳”。
“收繳”通常針對的是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,“責令退賠”通常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揮霍浪費國有資產,如公款吃喝、公款旅游以及違反規定亂罰款、亂收費獲得的財物等,責令被審查調查人將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歸還,財物已經被消耗、毀損的,應當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,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,無法退賠的上繳國庫。
這里的“有關組織、部門、單位”,主要是指對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、職級、職稱、學歷、學位、獎勵、資格等其他利益有權予以糾正的組織、部門、單位。
同時,結合《條例》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規定,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,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的黨員,或者死亡之后發現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黨員,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,也應當依照上述規定處理。